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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挨打用高跟鞋砸伤对方被判3年
女子卢某被一男子殴打,遂用高跟鞋将对方打成八级伤残,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,还要赔偿对方20万余元。近日,卢某和家人凑齐20万余元付完赔款。
法律指的正当防卫是危及生命安全且无法避免,被打的唯一正确方式就是跑,跑掉之后报警,没有鼓励还手的.能跑不跑,还还手的必定就是互殴。如果这也能判正当防卫,那岂不是随便被人打一巴掌就可以随便捡石头把别人砸死?
在乘坐 巡防车 去 派出所 途中,两人继续争吵,肖某拳打卢某,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,致使肖某眼部、头部受伤。 这不是互殴吗?
我觉得很可能是和高跟鞋有关。比如人家打你一拳,你就拿刀把别人捅了就不行。高跟鞋没有刀那么大杀伤力,但也明显超过拳头太多(没被高跟鞋打过,但杀伤力类似棍棒?),个人感觉就是用拳头还行,但用器械类的话,很容易超范围了。当然了,建议法律健全一些,两人有纠纷事件,一律先动手的先算无理八分。友友们你们怎么看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