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西安,一房东考虑到租客经济困难,把每月最低300元的房租降到了100元。这次房东生病了,亲朋好友都没来探望,租客得知后,走了20公里的路,并用身上仅剩的13元买了11元的甜瓜,到医院看望房东。
詹先生搬了新家后,把原来的老房子租了出去,以补贴家用,他租给其他租客的时候收300元-500元一个月,但前租客租了几年就搬走,后来又租给了现在的租客。
该租客住了一段时间,詹先生了解到对方家庭条件困难,人品很好,主动把300-500元一个月的房子,降到了100元一个月。
詹先生表示,这个租客的父母均有残疾,他有个哥哥,但哥哥是个傻子,妹子稍微好些,现在已经嫁人了,所以他现在成了家里的顶梁柱,一边打工一边照顾家里。
以詹先生的话说,这个穷伙计是饥一顿饱一顿,吃了今天没有明天的那种人,但人品杠杠的。
詹先生说,自己生病住院后,病房非常冷清,亲朋好友都没来探望,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打,却非常意外的看到租客提着两个甜瓜,到医院来探望自己,非常意外,也非常感动。
詹先生透露,穷伙计得知他生病时,身上只有13块钱,舍不得坐车,就走了20公里的路来到医院,并花了11块钱买了两个甜瓜当作礼品,这两个甜瓜胜过万两黄金!
詹先生想着,现在天已经黑了,他回去又要走20公里,就拿出100元给对方充当路费,但租客再三推脱,始终不肯收,最后两人“打了一架”,租客才很不好意思的收了30元。
@蚂蚁说法
事发后,有网友表示,一个健全的成年人,混到吃了上顿没下顿,是什么原因,能自省下吗?
从租客父母和哥哥的情况来看,他的状态应该也不是很好,虽然詹先生说租客吃了今天没有明天的,但租客平时也在工作,并不是那种好逸恶劳的人。
而且像他这种家庭,是没法找固定工作的,否则将顾不上家里,我们不能站着说话不腰疼!
从法律上讲,租客买香瓜到医院看望詹先生,詹先生给租客30块钱的路费,均属于赠与行为。
民法典第657条规定,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赠与合同和我们平时接触到的其他合同不同,一般来说,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换而言之,赠与合同成立之后,只要没有交付赠与物品,都可以反悔,撤销。
但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规定,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,不能撤销。
11块钱的甜瓜和30元的路费,虽然不多,但笔者认为,这种赠与就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,而不是普通的赠与,应该将普通赠与相区分。
有网友表示,像租客这种情况,是可以申请到低保的,租客父母有残疾,还可以申请残疾人补贴。但有网友指出,只是可以,不是必然,基层情况大家都懂。
最后,不管如何,房东和租客两人,一个心地善良,一个知恩图报,他们用自己的行为,温暖了我们。
@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,你怎么看?关注热点问题,从新闻中学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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